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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结 原告获赔40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7日 03:35 江淮晨报

  晨报讯:皖东最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作出判决,该判决于11月25日生效,判决被 告赔偿原告406024.14元人民币。

  今年5月1日下午,天长市义(带氵)涧镇义(带氵)东小学学生王某(女,1990年1月25日生)在该市南阳 棉粮有限责任公司大院内玩耍。大院内有一个停放变压器(该器在使用中)的小院。由于该小院院门未锁,院门口也无警示标 志,致使王某进入院内,攀上放变压器的平台,摸高压电线时被击伤。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王某双上肢电击伤,属伤 残II级。

  今年10月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上述的变压器的产权属于南阳棉粮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输变电装置 通电运行,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王某的父母平时 疏于安全教育,应承担相应监护不周的责任。当日,滁州市中院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南阳 粮棉公司赔王某各种合法费用406024.14元人民币,原告自己负担自己的各种费用270682.76元人民币。(朱兆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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