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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体运毒品 姐姐死刑妹妹死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9日 11:36 检察日报

   本报讯:近日,广西平果县法院对一起利用自己身体进行毒品贩运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社华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作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

  1998年9月,云南大理人赵社华在家乡与一白姓的男子相识。今年4月,赵社华和白再次会面后,白提出让 赵利用自己的身体将毒品海洛因运送到广州,并许诺事成后给付6000元酬金,赵社华表示同意。而后双方约定于6月7日 晚交接货。随后赵社华找到其胞姐赵作社,告知了欲为他人运送毒品之事,并叫赵作社一同随往。赵作社见有利可图便同意。

  6月7日晚8时许,赵氏姐妹来到接货地点,赵社华从毒贩手中取到毒品及运毒资金后,姐妹俩进入厕所将装有 海洛因的7个袋子分别塞入了自己体内,乘车前往昆明转道至南宁。中途吃饭时,赵社华因感不适,从体内取出一袋毒品放在 了一个八宝粥的空罐内。赵作社也从自己的身体里抽出了2袋海洛因放入衣袋里。

  6月9日7时许,当客车驶入广西平果县境内时,公安干警在巡查时从赵氏姐妹所携带的物品中缴获3袋海洛因 ,随后,她们又被带到平果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务人员分别从赵社华、赵作社的体内取获3袋和1袋海洛因。经查,赵社 华携带的4袋海洛因净重214克,赵作社携带的3袋海洛因净重233克。

  (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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