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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青法记者邓凯、傅健)昨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市民状告市卫生局的行政案件。最后,审判长当庭 宣判市卫生局胜诉。 原告李宜在诉状中称,李宜在1997年4月在某医院住院期间,与李医师发生了口角。李医师遂恶意报复,超剂量 使用药物,违规处方造成病人五脏六腑伤残,皮肤、精神受损。当年7月,原告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现已快2 4个月,市卫生局居然不调查,不研究。李宜在诉状中请求,对原告与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尽快进行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依法 行政;撤销成都市卫生局1999年5月4日给原告代理人黄邦金的答复意见;赔偿当事人因延误医疗造成的各种损失及代理 人的损失。 被告市卫生局辩称,1997年10月,黄邦金曾到市卫生局口头要求作医疗事故的鉴定,该局负责接待的同志告诉 他要书面申请,而直到1998年11月,黄邦金才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此时,市卫生局经调查发现,在黄邦金提出书面 申请之前,黄已和医院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由医院一次性付给李宜5000元,双方都在此协议上签字。次日,黄邦金就从 医院领取5000元。且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双方 达成协议后,患方要求鉴定的,那么医患双方此前的协议必须废除。根据这一规定,市卫生局在今年5月4日给黄邦金作出答 复,不再给李宜做医疗事故鉴定。 最后,因原告方不愿放弃原协议上的5000元钱,审判长当庭宣判,维持市卫生局今年5月4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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