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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用户为手机号码升位而起诉中国电信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6日 10:36 中国合作新报

  7月22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讲师李先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状告中国电信总局和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擅自将全国范围的移动电话号码从10位增至11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立即恢复原号码并赔偿损失 。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位普通的知识分子要和财大气粗的中国电信较真儿呢?

  据称,李先生于1996年购买了一部号码为13911719XX的移动电话,共花费12492.5元,其中包 括选号费400元。但是,1999年7月22日零时,中国电信总局决定将全国范围内的移动电话号码从10位升至11位 。北京市电信局执行了上述规定,将李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变更为139011719XX。

  李先生诉称,由于许多人对移动电话的升位事宜不甚了解,且电话号码数位过长,因此,他的移动电话经常发生错呼 现象,不但影响了正常生活,而且也因错拨号码而支付不必要的通话费用。

  由于目前尚无规范电信行业的专门法律,李先生起诉中国电信引人关注。李先生认为,被告人中国电信及其下属北京 市电信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电话使用关系属于《民法通则》规范的合同关系。作为平等的合同主 体,原告人负有支付电话费的义务,被告人则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保证原告人电话号码的稳定性,是被告人最 基本的合同义务。

  李先生称,被告人擅自将电话升位,违反了双方在购买电话时依法达成的协议,构成了违约,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并 赔偿给原告人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中国电信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一切似乎理所当然。

  李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华认为,电信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它和用户所形成的是服务性合同法律 关系。因此,中国电信的升位行为不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单方的合同变更行为。作为变更合同主要条 款的一方,中国电信应有变更合同的合法依据,并且负有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还必须赔偿因自己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 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李先生直言自己起诉电信局并非是为了索赔当初的选号费。当初他之所以愿意花钱买号,为的是容易记忆,和亲戚朋 友沟通起来方便。因此,他提出的要求是恢复原来的手机号码。

  据了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李先生起诉中国电信案。但是,法院会对中国电信的升位行为做出何种定 性?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一切似乎还是很难预料的谜。

  事实上,更多的人认为李先生最终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几乎等于起诉时便注定了败诉。有人更是颇有经验地说,即 便李先生没有受到一直以“老大哥”自居的中国电信的压力,诉讼程序也难免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但是,李先生毕竟是为移 动电话升位而起诉中国电信的第一人。他坦白地说:“也许,我会败诉。但是,胜诉与否对我来说不是最重要的。”

  李先生坦言:“我只是希望以我的起诉行为影响更多的中国公民,起来与传统的‘畏官厌讼’思想进行斗争,和司空 见惯的垄断行为进行斗争。我希望有更多的敢于‘以身试法’的人,能够自觉地以法为盾,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和法 治社会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

  李先生认为,长期以来,消费者对于像电信部门这样的垄断性行业唯唯诺诺,几乎将它们等同于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 机关,许多作为消费者本该享有的权利变成了电信部门对我们的恩赐。

  有消息说,各地消费者因不同原因起诉中国电信的案件呈现上升势头,“单向收费”、“以秒计费”等话题始终热度 不减。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往的那种以忽略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发展的“ 短期行为”必然日益受到挑战。

  有关人士指出,不管李先生起诉中国电信的案件最终如何收场,电信部门和行政机关都应当由此正视垄断行为在整个 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电信必须彻底转变观念,遵守包括信守合同在内的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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