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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旅行包被盗 铁路有赔偿责任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6日 10:53 成都商报

  因为自己的行李在列车上被盗,成都市解放北路第二小学校长许碧成日前向省消协投诉,要求该节车厢的列车员赔偿 损失1万元。据许校长称,8月5日,他和妻儿游完世博会后,乘成都客运段98次临时快车返回。次日凌晨3时许,许校长 被呼喊声惊醒,发现一男子正从车窗外拖包,而自己用链子锁锁在行李架上的3个旅行包已没了踪影。列车开始启动,许校长 只好到列车员室叫醒正在打瞌睡的列车员,并向乘警报了案。乘警表示将全力追查,但也指出希望渺茫。许校长认为,包是在 列车临时停车时被盗的,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列车员对此负有责任。自己去昆明乘坐107次车时,列车员都 会在车内不断巡视,临时停车时广播要播报,车厢的灯也要打开。被盗的包里有照相机、纪念品等价值3000元的物品,同 时还有此次旅行的所有照片。他认为列车员应赔偿这些物品及此次旅行的各种费用共计1万元。

  铁路方面的人士则认为,列车员只负责端茶送水、开关车门、打扫卫生等服务,列车上的治安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 旅客财物损失的赔偿应等到公安机关破案之后。

  许校长向列车员提出索赔的要求是否合理,记者就此走访了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律师。施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护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铁 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4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许校长的行李损失不属 于不可抗力和自身原因,因此他提出索赔是合理的。同时,该《规定》第5条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 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也可自行约定高于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这笔钱究竟该不该赔,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本报记者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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