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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997年6月27日到7月15日,长城加油站在107国道原告方花都市石油公司产品营业部的一家下 属收费站,向过往年辆派发传单,说原告营业部售卖的汽油价钱高,质量差,结果影响了原告的生意。于是他们将长城加油站 告上了法庭,经过花都市法院和广州市中院的两审判决,判决长城加油站赔偿33万元。7月30日,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长 城加油站40万元的财产。但执行人员刚刚离去,封条就被撕掉。法院执行人员于是对长城加油站站长实行司法拘留。 (闫 东、法宣、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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