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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综合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粤西近年来判决的骗汇案件,有以下新特点。如均为单位犯罪,与单位同 时被起诉的被告人均为单位一把手;犯罪都具有智能性和欺诈性等等。 骗汇犯罪主要有三类:一是购汇企业主导型,主要由外贸代理企业负责人策划骗购外汇过程,组织需购外汇的企业提 供购汇所需资金;二是收取手续费牟利型,由外贸企业提供银行账户,收取0.1%至0.4%不等的手续费牟利。三是内外 勾结型,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勾结,由不法分子组织购汇资金,提供报关单等单据,组织购汇者在外 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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