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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被判刑案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9日 01:32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八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恶意逃避、阻扰、甚至暴力抗拒人民法院裁决的案件的判处结果。

  上海市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郑伟义,借款一千六百万日元和三万元人民币长期不还,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经法院 终审判决后,他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财产,向法院谎称自己“无财产、无收入、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对 抗法院的执行,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状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川省邛崃市农民罗友明,一九九七年因三起经济纠纷经法院裁决应偿还欠款二十七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因罗友明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邛崃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查封其房屋十三间,准备拍卖后偿还欠款。一九九八年八月,罗 友明与其妻杨治琼因不按期腾房,还威胁、辱骂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十五天。今年三月,二人又因擅自将已查封的房屋出租 ,再次被司法拘留。四月,法院准备拍卖被查封的房屋时,再次遭到两非法阻拦。鉴于罗友明夫妇数次抗拒法院执行工作,邛 崃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杨治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浙江省嘉善县星月岛娱乐城负责人张建清,一九九八年五月因拖欠租金、借款,被法院查封娱乐城全部财产,并裁决 一次性偿还对方七十六万余元人民币。但张建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纠集他人于同年十月三日擅自将娱乐城中已被法院查封的 投影机、彩色电视机、影碟机等设备转移后全部变卖,并将得款挥霍,被嘉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有期徒刑 一年零六个月。

  黑龙江省海林市北方建筑安装公司,一九九八年因欠农业银行海林信用社贷款,被海林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汽车四 台、推土机二台,并被判决偿还贷款四十九万余元。该公司经理肖金忠,为抗拒法院判决的执行,指使王福成组织人员将被查 封的;;车辆转移外地,致使法院的判决至今无法执行,被海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福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云南省马关县无业人员陈国安,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一千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陈国安无 视法院两次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一九九九年五月,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其家强制执行时,陈国安拿出一枚军用手 榴弹威胁执行人员,威胁无效后竟将手榴弹扔向法院执行人员,由于执行人员躲避及时才没有造成伤亡。马关县人民法院以故 意杀人(未遂)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指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恶意 逃避、阻挠、甚至暴力抗拒人民法院裁决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制的严重破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必要保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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