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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1日 19:24 北京晚报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高永香

  李正驾驶东风牌汽车在玉泉营环岛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往东行驶骑自行车的张望相撞,张望被车刮倒摔在地下 。李正当场应张望的要求送其到铁路总医院治疗。因张望伤势不重,只是腰部受了点伤,加之治疗及时,张望住院一个月后, 就痊愈出院了。

  在张望住院期间,李正多次到医院探望,每次都带去一些营养品,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一直在协商。张望要求与 李正私了此交通事故,并要求李正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共计1万元人民币。而李正认为张望所要的赔偿额过高,自己无法接 受。在双方协议未果的情况下,李正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公正裁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按照此规定,发生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绝不能寻求私下自行解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解 决。双方私了自行解决交通事故,不仅违反有关规定,而且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正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对这起交通事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责任认定,并作出了责任认定裁 决书,裁决李正负主要责任,张望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由李正向张望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共计3 000元人民币。张望对调解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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