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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存取构成保管合同 丢失:疏于管理店方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1日 19:27 北京晚报

  

  张嘉林

  代客存包是当今商家、服务行业广泛开设的便民措施,这看似平常的一存一取实际上已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 保管合同。商家及服务提供者对顾客暂存的物品要尽妥善保管义务,若粗心大意致使被保管物品丢失或损坏,就要负担赔偿责 任。近日,北京金棕榈美容院代顾客保管物品被他人冒领,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顾客经济损失6000元,并负担 相应诉讼费用。

  案由

  这天下午,公司职员王晓舟到位于海淀区的金棕榈美容院做美发。王晓舟将随身携带的皮包交给美容院的收银员 ,存入店堂内的免费存包处。美发做完后,王晓舟手持“013”号标牌到存包处领取皮包,这时收银员突然发现包不见了。 顾客与院方经理一同几经查找,皮包一直没有下落。于是双方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挂失。次日,王晓舟再到美容院与经理协商 ,双方达成协议,由美容院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由于后来王晓舟又提出另行再赔偿其处理此事造成的误工及交通费用等 3000元时,为美容院所拒绝,所以原达成的赔偿协议未能履行。

  1个月后,王晓舟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棕榈美容院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元、间 接损失3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金棕榈美容院聘请的律师向法官作了书面答辩:原告王晓舟的皮包确在店内存包处丢失,不过事先我方在店 内已明示顾客自行保管贵重物品,而原告王晓舟却视而不见。事发之后原告称包内有数千元贵重物品,无证据可资证明。因此 不能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判决

  庭审时,法官们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王晓舟首先提交了编号为“013”的存包牌,这枚塑料 制的棕色号牌证实了原告的皮包确实存入了被告方的存包处。随后,法官们仔细地审查了当事人双方拟写的赔偿协议书,上有 店方经理的签名。被告方则提交了店内存包处的现场照片,该处贴有“贵重物品请自己妥善保管”字样,但何为贵重物品并未 详尽列举。

  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后,法官们对此案进行了合议。随即作出一审判决:作为保管人的被告应对所保管物品妥善 、周全地看管,不得动用保管物,不得因保管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据本案查证的事实,被告金棕榈美容院虽明示顾客 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但却未对贵重物品范围作出界定,且又未设立专人负责保管顾客存入物品,因未尽保管注意义务而致使王 晓舟保管物丢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本案赔偿具体数额,因查无实证确认原告所丢失物品的价值,故应以诉讼之前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的数额为准予以判定。原告王晓舟提出3000元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许多平淡无奇的小事都蕴含着法律关系。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设有专门条款规定 保管合同。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111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 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月1日起施行)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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