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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需要哪些条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2日 04:5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焦育)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 交流,国家教育部近日开始实施《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其资格由省 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驻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驻的外国学生,须 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驻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 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正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正处公 正,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 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这类外国学生应 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 、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 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以团组形式短期(6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 团体签证。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后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中小学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 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 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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