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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只剩一件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2日 17:00 北京晚报

  

  罗伟黄国英

  当您想购买的商品不巧只剩一件时,商店说便宜点儿卖给你,但不能保修,您是否会心动呢?

  消费者辛先生推着一辆儿童自行车来到东城工商分局建国门工商所,诉说自己花180元给孩子买辆儿童自行车 ,不到3天,就发生了链子断,车轴坏,而卖车商店不给修理的遭遇。

  工商人员当即与商店联系,经理诉说了原委:当时店里只有这一辆自行车,经与消费者协商优惠他20元,但商 店对车不负责保修,消费者表示同意,并在购车的发票上已注明。在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上也确实写着“本店不负责修理”的字 样。工商人员对经理讲,只有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的情况下,商店才对其不予保修,消费者购车时,只剩 一辆,没有挑选的余地,商店不能以便宜20元,并在消费者未知此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就减免保修的责任,此种做法 是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也是无效的,在保修期内应无条件给予修理。听了工商人员对《消法》的解释,店主 同意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把车修好,并承诺在保修期内消费者有权提出修理、更换等要求。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经营者不能以优惠、打折、买一赠一等方式减免对出售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承担 的责任,在销售购买“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特殊商品时,应事先明示消费者,标明不予保修。而作为消费者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特别是只剩一个时,没有选择的余地,要慎重考虑,在购买“处理 品”、“残次品”、“等外品”时,更应谨慎。总之,购物和消费时不可贪图便宜而轻意放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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