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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告海珠区法院广州中院不予立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7日 18:0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两名讨债人傅氏兄妹到广州中院递交诉状, 状告海珠区法院执行不力,要求该院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及赔偿 精神损失10万元。但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 当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傅氏兄妹与海珠区鸿大实业公司的孙鸿涛等发生租赁纠纷, 在海珠区法院获得胜诉。1998年1月29日,被告须支付17.4万元 本息的判决生效。在立案前,法院已应原告申请查封了孙鸿涛的 一处房产。在执行期间,案外人海珠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提出,这 处房产是孙鸿涛贷款70万元早已抵押给了该社的,不能拍卖。鉴 于鸿大实业公司停业已久,孙鸿涛又下落不明,今年6月29日, 海珠区法院决定中止执行。

  傅氏兄妹认为,法院此举属执行不力,且有包庇赖帐者的嫌 疑。在几个地方存在问题:为什么不查封孙鸿涛的银行存款?房 屋的抵押合同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法院为何认定它有效?法 院中止执行,是否意味着对债权人的利益撒手不管?

  昨天下午,广州中院副院长吴树坚就这几个问题作了澄清。 第一,傅氏兄妹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并没有提交被执行人有银行 存款32万元的帐号,法院自然不能查封银行存款;第二,孙鸿涛 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在1995年5月签订的,当时《担保法》还没有 实施,并无强制要求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抵押 合同仍然合法有效;第三,法院中止执行后,并未对该处房产解 封,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孙鸿涛的下落,将立即恢复执行。

  就傅氏兄妹起诉海珠区法院,吴树坚副院长指出,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不可诉 的。傅氏兄妹的起诉也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记者邹高 翔通讯员粟晓晶实习生张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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