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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区副主席徐炳松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8日 00:29 中新社

  中新社南宁八月二十七日电(记者 周群)备受各方关注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一案,今日 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此案追缴的港币一万元,以及徐用赃款购买的空调机、冰箱、彩电、数码相机、电脑等电器也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徐炳松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林坤、 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周卫东等的贿赂共五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坤为在玉林市开办典当行找到徐炳松帮忙,徐炳松当即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已因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写信,要李支持林坤在玉林办实业。一九九五年徐炳松到玉林检查 工作时,收受林坤给的二万元人民币。林坤此后又先后送给徐炳松三万元和六万元人民币,徐如数收下。

  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将该公司的实施方案送给徐炳松批示后,从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款 中得到了一百万元借款。一九九六年春节前及一九九七年春节前,该公司派员先后两次送给徐炳松各二万元人民币。

  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代表周卫东为取得修建玉林市至石南镇一级公路的工程项目,找到徐炳松帮忙,顺利地得到了 工程项目。周卫东先后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及十二月分别在徐炳松家中及办公室送给徐十万元和三十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炳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并为 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徐炳松对判决不服,表示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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