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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尹帮富挪用巨额公款案,日前由涪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 决:判处被告人尹帮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 253.3万元。 尹帮富系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间,尹帮富利用担 任牌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分别在四川白水金矿、绵阳市涪城区信用合作联社等处借款、贷 款,收取绵阳市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总公司及伏某、邓某等的购土地费、土地征用费总计现金253.3万元。尹帮富采取 收入不入村委会账的手段,将所收公款全部用于私人购买轿车、偿还债务及贷款利息和个人生活花销等。 涪城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及时立案侦查,办案中追回部分赃款、赃物。 今年6月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村民委员会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尹帮富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 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黄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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