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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私有财产应与公有财产有相同权利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30日 11:29 中国合作新报

  7月1日,全国第一个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 护条例》正式实施。

  8月2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公布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两个地方条例都对个体私营业主的财产权益和经营权益做了比较详尽的保护性规定。与此同时,通过明确的 条文规定,消除了原来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许多带有歧视性的限制,并赋予其平等的待遇。

  譬如,广东的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中所需的生产资料、贷款和社会服务,应当与公有制企业同等 对待。”宁波的条例还对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大开绿灯,说只要是国家不禁止的行业,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这种理直气壮地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举动,值得赞赏。

  近年来,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个体私营业主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补偿,已经成为比 较突出的问题。

  有一家私营企业的部分资产被一个员工“卷”走了,老板到检察院举报该员工贪污,人家不受理,因为你不是国有企 业;到公安局举报该员工侵占,人家也不受理,因为你不是集体企业;最后到法院,法院按经济纠纷处理,作为民事案件给受 理了。

  不过,谁都明白,用处理民事案件的方法追偿被侵占的资产,力度不可能比得上处理刑事案件的方法。在许多时候, 私营企业只得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他们的经营范围没有明确保障,相反,还有诸多限制。对他们的不合理收费、摊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这费那费,没完没了。

  由于以上问题客观存在,对挂靠企业摘“红帽子”的工作便显得进度缓慢。于是,许多戴“红帽子”的个体私营企业 不愿摘掉头上的这顶帽子。他们觉得摘了帽子,许多方面得不到保障,还不如继续戴着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现在仍有几百万的“红帽子”企业存在。 更有甚者,摘帽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产权纠纷,近 两三年以来发生得特别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平等待遇,最终结果往往是私营企业垮了。

  作为一个公民,拥有私有财产是客观事实,用私有财产进行私人投资并从中收益者也大有人在。

  可是,目前宪法中却只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这两条财产保护 条款。对私有财产和私人投资,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来明确保护。所以,宪法明显地落后于当今的现实。

  为什么会这样?恐怕还是意识形态上的偏见和成见在作祟。一提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想到“资本主义的 宪法原则”、“资产阶级权利”等我们曾经大加讨伐过的东西。

  还有人认为,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也没有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写这一条呢 ?但是,他们不了解,资本主义本来就是建立在私有制之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了不言而喻的法律原则和经 济伦理,渗透在许多细节性的制度安排中去了。

  虽然广东和宁波的条例值得肯定,但是,这也反映出一种无奈: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嘛!既然迫切需要,那就只 好自己想办法了。

  这说明,这个问题还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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