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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图书质量纠纷为何多起来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31日 09:19 光明日报

  

  目前图书出版质量令人担忧。不少文艺类、科技类、工具类图书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在几年前要求提高图书 质量的呼声甚高,但是读者与编者、出版社之间因图书质量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对簿公堂。

  今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一读者起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和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案。该 读者诉称,他于1998年11月购买了一本由某大学法学院董教授主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全国律师资格考 试冲刺--标准化模拟试卷精选》一书。据他个人统计,这本85万字的书,其中的错误竟达660余处之多,差错率为万分 之七点八。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00元。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早在1998年3月份,我国首例图书质量诉讼案就提起了诉讼。河北保定市作家邢卓状告出版其长篇小说《半 世私情》的西藏人民出版社。邢卓认为此书封面设计粗俗肤浅,与严肃的内容极不相符,30万字的书文字错误竟达360处 之多,不但错别字比比皆是,还有严重的丢行落句、言词颠倒等现象。该书不但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作者的名誉 。最终西藏人民出版社向邢卓表示歉意,付给他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将重新印制此书,更改封面。

  1998年4月14日,山西高河垣在北京新东安市场的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走向法庭》一书(法律出版社 出版),后发现该书第216页至第249页严重缺失,遂乘104路公共汽车前往书店退书,并要求书店赔偿他为退书往返 乘车而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这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评为“’98十大消费维权新闻”之一。

  对于因图书质量而引起纠纷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书的质量有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122条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0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无论是编者还是出版社都肯定要负责任。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的李梅律师也认为,目前出版界出书的质量的确让许多读者很不满意,读者也可以通过各种 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图书有质量问题把出版者和编者告上法院,这说明读者的法制意识加强了,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虽然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还推出了规范可行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使图书质量管理 有章可循。早在1992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对图书的质量提出了量化要求,把万分之一作为图书差错率的上限,超过即为不 合格图书。但是为什么近年来图书质量纠纷有增无减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编辑、作者水平低、不负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求速度、经济利益,草率出书。出版社的三审制度也不严格,往往只有初审而没有真正的复审和终审。

  李梅律师还认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没有明确保护读者这类特殊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协调起来也比较麻烦。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 因投诉而产生的交通费、自行检测费、食宿费也可以索赔,因此许多读者觉得这样做得不偿失。

  因图书质量而将出版社、编者推上法庭的则更是少数了。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工作人员马骏介绍,由于不同的图 书内容各不相同,对质量的认定也千差万别。一般立案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却相当繁琐,周期也比较长,会耗费太多的精力 。

  正是因为找出版社索赔的读者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对出版社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所以难以引起出版社对图书 质量的重视。

  提高图书质量,呼唤有效的约束机制。本报通讯员 余亚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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