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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村支书身负七罪被判刑十七年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5日 10:36 检察日报

   本报讯:8月23日,由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楼利永涉嫌七个罪名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楼 利永犯有偷税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商业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今年48岁的楼利永原系诸暨市枫桥镇新跃村党支部书记兼新跃酒厂副厂长。据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至199 7年4月间,楼利永与时任新跃酒厂法人代表兼厂长的陈银灿,在税收中大做文章,采用设立账外账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共 计252万余元,使新跃酒厂偷税74.8万余元。1994年11月,因建设绍(兴)大(唐)公路需要,枫桥镇政府向新 跃村征用土地55余亩,付给该村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赔偿费共128.5万余元。楼利永伙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楼某合伙贪污 集体资金9.8万余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楼利永在担任新跃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村综合楼工程发包和工程结算过程中 ,先后五次收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包工头贿赂计7.1万元。1994年1月至1997年2月,楼利永利用担任新跃酒 厂副厂长便利,四次收受个体经销商周某人民币5.2万元。

  1993年11月至1997年4月,楼利永利用担任新跃酒厂副厂长职务,采用收入不入账、收入少入账等手段, 占用集体资金14万余元;还先后19次把199万余元集体资金借给四个亲朋好友经商。

  1996年11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头潘某获悉某财税所要新建办公大楼,便找到了楼利永,请求其帮忙与时 任所长的陈某联系承建工程。1997年1月,潘某顺利地承接了财税所办公楼工程。后楼利永先后两次将潘某交给的6万元 好处费送给了陈某。

  (陈乃法 林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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