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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钉在私房阳台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21日 21:07 广州日报

  本报讯:私家商品房的阳台或外墙面未经许可就被悬挂广告、钉上招牌,这是否侵犯了业主的房屋所有权?9月14 日,韶关市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奇案”:原韶关市水产公司的退休老干部陈贵昌,以悬挂在其住宅阳台底部的商业招 牌“侵犯房屋所有权”为由,将韶关市水产公司现任领导和个体老板一起告上公堂。据悉,因店铺招牌“侵权”而“告状”, 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阳台上钉招牌引发纠纷

  今年3月,一个体老板租下水产公司一楼的几间房开了一家名为“恒晖汽车美容护理”的汽车清洁店。开张当日,工 人撑着梯子往陈家阳台底部钉店铺招牌,陈当即在阳台上进行阻止。在一阵争执中,陈的手部被划得鲜血淋漓。后陈获悉,“ 恒晖”的租房乃至钉招牌开业,都是经得公司签约同意的。这个清洁店开业以后,每天有20~30辆汽车在楼下进进出出, 噪音、废气和污水造成的污染,陈家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道歉

  在与公司现任领导、“恒晖”老板数度交涉未果的的情形下,陈贵昌决定到公堂上“讨个公道“。根据目前国家有关 商品房的政策,所购房屋的外墙,阳台均属房主所有权范围,陈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招牌);赔偿自己手部致伤 的医疗费107.5元;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恒晖”老板骆某及水产公司法律代理人辩称,挂招牌的位置在阳台底部, 一楼的房主也应当有部分使用权。“恒晖”洗车、护理主要在“室内作业”,从未收到市环保等执法部门及周围住户的投诉, 不存在污染环境问题。至于陈的手指在争执中撕破流血,是原告“自己擦破”所致。

  审理有难度受关注

  韶关市北江区法院于9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据该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房屋、楼宇的阳台、外墙上挂招牌、 广告、标语在全国都十分普遍,甚至是习以为常。住宅楼由“公房”实现向“商品房”转变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私人所有, 但房屋的阳台、外墙的所有权划分究竟怎样把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全国“尚无先例”。法律专家认为,原告陈贵昌 提出拆除广告招牌并赔偿107.5元医疗费,意在引发人们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意识。他能不能“讨回公道”,人们拭 目以待。(记者洪宾 通讯员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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