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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刷卡出故障 重复操作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23日 10:04 检察日报

  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牡丹卡存款业务,由于POS机出现故障,重复输入金额,使储户账上多出3600元,由 此引发了一起不当得利官司。

  家住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的徐彬,开了一个陶瓷装饰门市部,由于经营有方,生意非常红火,每天都有大小不等 的收入进账。为了卖货、进货方便,由亲戚担保,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银行卡业务处(以下简称银行卡业务处)申请办 理了牡丹卡。

  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的各储蓄所实现了电脑联网,这给储户特别是牡丹卡用户带来了很大方便。生意人的 时间观念都非常强,徐彬自然选择了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南关支行新门关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办理存取手续。 徐彬的生意挺好,存款取款也就非常频繁。分理处的几位同志也都和他熟悉,每次也都相互打声招呼。

  1998年9月17日上午,徐彬来到分理处将现金3600元交柜台清点后,将自己的牡丹卡也递了过去。分 理处工作人员将牡丹卡在POS机上刷卡后,输入存款金额即打印输出,由于POS机打印系统出现故障,没能打出凭证。操 作员误认为存款未成功,再次刷卡打印,并由徐彬签字。

  当天下午,分理处手工结账时,发现POS机结算存款金额比当日凭证金额多出3600元,经核对,问题就出 在徐彬的牡丹卡上。

  分理处立即与银行卡业务处联系,并按照徐彬办卡申请表上的地址,派人与徐彬取得联系。

  第二天一大早,分理处的两位同志找到徐彬并说明了来意,一再声明造成错款的责任在分理处,请徐彬谅解。徐 彬很有礼貌地接待了他们,过了几分钟,徐说:“我现在有急事,九点半我去分理处,一定协助你们办理此事。”谁知,徐彬 一去,两天没有踪影。

  徐彬心中暗自高兴,这样一来等于银行多给他3600元,牡丹卡不比银行存折,存款数额看不见摸不着。于是 ,徐彬径直来到距分理处一公里远的开封南关工商银行纪念塔储蓄所,将牡丹卡存款全部取走。

  银行分理处的同志一直没等着徐彬,便与银行卡业务处联系,得知徐彬在开封南关纪念塔储蓄所将牡丹卡上的存 款全部取走,当然也包括错输的3600元。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再找徐彬追款已经希望很小。

  为了能尽快追回这笔款项,牡丹卡业务处提供了徐彬办理牡丹卡时的担保人袁明臣。分理处及时与袁取得了联系 ,袁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表示协助追款。

  分理处的同志带着最后的希望,再次同徐彬交谈,希望他能理解分理处的难处,早些将3600元钱归还银行, 并再三声明不要利息。徐彬终于答应过几天将钱还上。

  几天后,徐彬一反常态变了脸,还声称分理处影响了他的生意,将分理处的两名工作人员撵出了门市部。

  原来,徐彬的一些朋友听说他牡丹卡上多存了3600元钱,既然将存款打到卡上,只要自己咬定当天存了两笔 同样数额的款,银行也是没办法。徐彬听了朋友们的劝说,开始反悔。

  分理处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1999年6月2日,将徐彬告到法院,同时将袁明臣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二 被告返还因机械故障多存的3600元,并支付透支利息。

  1999年6月28日,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不敢正视法官和原告的提问。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也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徐彬在分理处办理牡丹卡存款,应以在存款凭证上的签字为依据,被告徐彬在得知分理处POS 机出现故障多输入其牡丹卡内3600元后,立即将该款取走,这3600元钱是不当得利。当分理处发现给被告牡丹卡多存 入3600元并由被告取走后,被告应及时将不属于自己的款退给分理处,借故不予返还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徐彬返还多 存并由被告取走的钱,理由正当。被告徐彬声称事发当日存两笔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袁明臣为徐彬办理牡丹卡时做担 保,依法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徐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银行卡业务处人民币3600元,支 付透支利息1168.23元。被告袁明臣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徐彬负担150元 。

  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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