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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县法院日前对浙西地区“勇士救人索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获救者樊小俊、樊俊、郑志祥3人应支付施救者 严雨土、翁建新施救费1335元。 去年7月23日夜,常山县山洪暴发,五里乡象湖村大溪滩边的两条驳船同时被洪水卷走,船上樊小俊、樊俊、 郑志祥和许金龙4位民工高声呼救,惊醒了正在岸边看护机动船的严雨土、翁建新两村民。他俩先后4次冒生命危险,驾船靠 近驳船,终于在滔滔洪水中将樊小俊等4人救上岸。许金龙后因伤势过重而身亡。 严雨土、翁建新觉得在洪水中冒险救人,应该索要报酬,于是就把捞起的那条船扣了下来,提出需付3000元 报酬。樊小俊等希望再少点,双方交涉多次无果。今年4月,严雨土、翁建新将一纸诉状递到衢县法院。法院认定:根据权利 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救者应当支付救人者合理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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