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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市违法行为透析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6日 10:41 生活时报

  近年来,有些超市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每年发生超市对消费者搜身或殴打等恶性问题数十起。当前,在一些超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无故怀疑。一些超市无故把消费者怀疑成小偷,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

  --野蛮殴打。有的超市工作人员一旦怀疑消费者有偷窃行为,根本不加调查和分析,采取极其粗暴的手段进行搜查,甚至野蛮殴打致伤。

  --高额罚款。不少超市在内部私自制订了高额罚款的规定,对犯有偷窃行为的消费者采取高额赔款的方法予以经济制裁,少则赔货价的10几倍,多则30倍。

  超市发生的上述问题,决不是个别现象,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超市的经营秩序。

  对于超市中存在的这类问题,笔者认为:

  一、消费者在超市发生越轨行为,作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如消费者遭到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搜身、殴打,可向法院申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经营者擅自采取“偷一罚三十”的经济制裁办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予以取消。

  四、经营者收了罚款,应出具收据。收据是一种凭证,作为经营者,不管是收了什么费,只要消费者提出要求都应出具收据。本报通讯员杨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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