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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炒股 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4月29日04:51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廖厚才通讯员张霞)“操盘手”萧某承诺为他人炒股,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炒股赔了不说,近日,因之引发的一桩官司也输了。

  去年3月12日,原告王全忠夫妇与被告萧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股票以及股票账户中的资金交由萧某代为操盘,萧某保证原告资金成本(以当日卖出价及拥有资金为准)亏损由被告补齐,赢利由双方各分50%,一波一结,从协议日起暂定为5月初止。当日,王全忠的账户上共有11种股票,按当日收盘价折算连同账上资金共82896.99元。同年3月16日,王全忠账户上因申购款返回入账64560元。3月19日、4月14日,王忠全又存入两笔资金共计15600元。操盘协议履行时,股金为163056.99元。

  萧某随即开始代为“操盘”。双方几次延长代理期,其间有亏有赢,但双方均未按约定进行一波一结算。同年7月22日,在王全忠夫妇的要求下,萧某同意于9月30日结账。到期后,萧某以当时股价低而要求延期结算,不交出股东卡。10月25日,原告更换股东卡密码,停止被告操盘。当日收盘时,原告账户上有资金1805.06元,有“深发展”3000股,“沈阳万利”16400股,市值110762元,两项合计112567.06元。

  损失股票资金5万余元的王全忠夫妇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某按协议予以补偿。萧某对原告的起诉颇有不满:我每天都在分析行情,寻找黑马,但原告心理素质差,经常电话干扰我操盘,而且不一波一结。我们商定的截止日期是将“深发展”卖出时,而不是9月30日的结账日期。双方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订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股票市场具有波动性、复杂性,从事股票交易有一定风险。被告自愿接受原告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并作出保底承诺,致使原告损失股金5万余元,根据合同,被告应对此予以赔偿。被告所述该合同显示公平以及合同履行中原告对其干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萧某10日内,赔偿王全忠夫妇经济损失5048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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