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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刘兵状告母校天津轻院引发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4月29日17:58 沈阳晚报

  2000年4月10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因学校管理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旁听人数令人瞠目,能容纳三百余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天津轻工业学院学生刘兵状告母校“勒令退学”一案,在当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此案在天津是首例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更重要的是更多的人关心着刘兵未来的命运。

  刘兵因何被勒令退学

  原告刘兵,22岁,安徽萧县人,1997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被天津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录取成为当地家长教育孩子学习的“榜样”。据刘兵讲,他的家境非常贫困,父亲是乡村的民办教师,妹妹因家中困难在他上高中时就辍学了。家乡连年遭灾:1997年遭受旱灾、1998年发生水灾、1999年流行传染病。他每年的学费都是父亲艰辛从外借来的,每年假期他都要同父亲去卖农作物挣些钱。刚上大学时他就申请特困生贷款。但他心地善良,勤于助人。尽管自己生活拮据,但他仍在1998年11月将(皖籍)大海公司向轻工学院皖籍贫困学生资助的每人1000元费用让与他人。他聪明能干,大一时曾获辩论赛最佳辩手称号,是系学生会信息部通讯员,大二时任该院联谊会(皖籍)会长。

  这样“优秀”的学生为什么会被勒令退学呢?据刘兵讲,入学三年来,他曾两次看到保卫处贴出处理废弃车的公告:“没人领,就当废铁卖。”当时他就想与其当废铁卖倒不如组装一辆好车,既能部分解决目前的生活状况,也能为其他需车同学解了燃眉之急。于是1999年10月22日下午3时多,他就在该院南院学生宿舍楼下的废车堆里进行他的“组装”“新车”行动。正在“组装”时被巡逻的保卫人员发现并认定他偷车,但刘兵一直否认,保卫处便将其送至派出所。在派出所经历一个通宵之后刘兵在“偷窃”的笔录上签了字,以希望尽快了却此事。23日刘兵回到学校继续上课。在辅导员的帮助和要求下,刘兵多次给保卫处和系里写检查、承认错误,并积极参加义务献血和其它各种活动,力图以行动来刷洗自己的“过失”。系里老师曾告诉他学校准备给他处分、但不至于开除。然而就在1999年12月31日这一天,刘兵却突然被通知“勒令退学”。今年1月11日,学院将处分决定公然张贴出来。其原文如下:

  该生于1999年10月22日下午在学校学生宿舍院内用克丝钳钳断自行车钢丝锁,偷盗粉红色山地车一辆,在偷卸另一辆自行车的车筐时,被院保卫人员发现。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刘兵编谎话欺骗保卫人员,后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其偷窃行为,并供认1999年10月份还偷过一辆蓝色奥菲亚牌自行车。

  刘兵偷窃行为恶劣,触犯了法纪,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在学生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全体同学,依据《天津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给予刘兵勒令退学处分。[天津轻工业学院(1999)29号文件]

  后查明该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是这样规定的“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据天津轻工业学院学生处处长孙瑞勇介绍,在1999年10月学校学生连续有三四十台自行车被盗,甚至老师刚买来的新车也被卸掉车轮。学生多次向校保卫处和校领导反映情况,希望严肃处理偷车者。学校于是开展了宣传活动进行专项打击,以维护校园的安全。而刘兵被发现后态度一直不老实,不承认是偷窃,向各方面反映情况想“翻供”,我们也是从校园管理角度出发,经过多方面核实作出的决定。

  “刘兵在撒谎!”?

  学校认定是“偷车”而刘兵认为是“组装”,人们不禁要问:

  刘兵平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学生呢?刘兵周围的人群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方面。

  从刘兵的同班同学了解到,“从来没发现他有小偷小摸行为,而且他平时很愿意帮助同学,在宿舍里他通常比别人多干些活。他还经常帮我们修理自行车的小毛病。”另一位同学说:“我们班几乎人人有车,坏了、有小毛病都是刘兵给修,也不要钱。”

  该院一位老师认为:“几年来(刘兵)学习成绩还可以,比较乐于助人,农村来的学生比较朴实,对这个事情我感到很意外。”

  刘兵宿舍门卫老大爷认为:“刘兵对人很好,热心,老是帮人干活。”另外据班里一位学生干部讲,当刘兵被保卫处讯问后,在1999年10月24日班级联名给院领导写信,证明刘兵在校表现一贯优良。10月28日左右,宿舍管理科三位大爷也给保卫处写信,保证刘兵绝不会去偷车。

  刘兵自己不承认有“偷窃”行为,他是在“组装”。那么他又为什么在“偷车”笔录上签字呢?刘兵解释道,去年10月22日下午他被带到保卫处后,讯问近6个小时,令其交待偷了多少车,怎样作案的。但他一直不承认是偷车。保卫处的处长很是生气:“你态度不好,我就可以把你开除,我给院长打个报告。你知道在我手下开除了多少学生?在我手下不老实交待的学生有几个在学校里呆着的?”并说:“我想放弃你。”刘兵说:“我当时不明白什么叫‘放弃’,现在明白了。”

  刘兵又说,由于不承认“偷车”,当晚他就被送往派出所,凌晨3时才开始讯问,是同一人兼任讯问和记录,讯问中从不听他的解释。并且一律使用“偷窃”一词。后来民警让签字,他要求将“偷窃”改为“组装”,双方僵持了许久。刘兵强调说,民警说过签字后好好跟老师承认错误,争取从轻处理,否则,第二天将被送进拘留所。刘兵认为,当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害怕被送至拘留所。单纯地认为,不签字,被送进拘留所,签了字回去好好跟老师承认错误,就能在学校好好读书了,于是就签了字。

  而记者去学校专门了解刘兵所说话的真假时,保卫处的那位处长直接将记者带到了院办主任宋友好处便走了,当提出想向保卫处长了解细节时,遭到宋拒绝。宋主任说:“刘兵说什么你就了解什么?你是他什么人?刘兵在撒谎,一直在撒谎!”当记者提出想见见刘兵“偷窃”的车及照片以便对照刘兵介绍的“组装”车特征与整装是否有明显区别,宋主任说车库钥匙不在打不开门,照片也找不着了,因而也没有成功。

  学校自行车管理之现状

  记者进入轻工业学院,院内随处可见自行车,车棚内外更是如此。在刘兵当时“偷车”的地方仍有4辆废弃车,其中一辆已没了车轮,车架似刚买来不久的山地车,很新。一辆上了锁的旧车看似多年未骑。另一地方一靠墙处堆了一两米高的“车山”,有两台车缺少有关部件仍有七八成新,门卫说这些车都没人要了。

  曾在该院宿舍当过门卫的孙大爷介绍他看到的一些情况:“校内确实破车堆得很多,有的甚至学校的工人也去骑,也去拆。甚至有时我们找到保卫处说有人拆车了,保卫处来了看到,也不了了之。这次让刘兵赶上他了。”据刘兵同级另一位同学讲:在校内拆旧件不是奇事,我以前也拆过车,有时外来人大白天就将车扛走了。有人说,如果刘兵是天津人也许什么事也没有。

  又听学生处长介绍刘兵被处分后,校内再没人反映车丢了。而刘兵说,听一位同学讲在一下午仍见有人拆车。并说你有机会也许会见到的。

  社会公众怎么看?

  学校的处理决定,刘兵感到“冤枉”。他说,事发至今仿佛生活在噩梦中,当想到双亲为上学背负的巨债和当时送自己上大学时父老乡亲们一双双充满期待的目光,他的心都快要被撕碎了……快要绝望的刘兵只好致信于社会,期待有人来挽救自己。一石激起千层浪,刘兵发出的求救信如磁石般地吸引了各界,一时间刘兵事件成为人们关心谈论的话题。

  首先天津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立即对刘兵本人和校方各方面作了详细的采访,在黄金时间中播出并希望人们参与讨论以起到警示在校学生的作用。

  其次红桥区司法局准予提供法律援助。天津市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南开大学法学教师庞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刘兵将学校告到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刘兵“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免收刘兵的诉讼费用。

  社会民众也纷纷通过电台表达自己的看法。一位听众说:“他犯的错误,也应该通过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处理,但给予开除处分,这太严重了。”另一位讲:“从他犯错误性质来看,他就是法制观念不强,应该以教育为主。开除造成他学业荒废,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很不容易。”一位出租司机认为:“违法应交给专门机关处理,学校应该想怎样挽救孩子,不能把他完全推向社会。”

  在轻工业学院,一位同学说:“觉得可惜,快毕业了,再说他还是农村的,我还有点同情他。”一位退休老师讲:“我与许多老师交谈过,教工大多数认为处罚较重。”

  双方分歧何在?

  法庭上双方诉讼代理人就有关该案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从程序上看:原告方认为《天津市全日制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调查事实要同本人核实,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而被告从未以任何正式手续将处分决定送达原告,也从未征询原告有何意见及申辩,就直接勒令原告离开学校,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学校是作为受委托机关进行单方面管理行为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受教育权和有关的身份权,并提出了大学生身份权的概念。从而认为学校是应作为被诉主体存在。并列举了刘燕文诉北大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案例。而被告代理律师杨英明认为大专院校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被诉讼主体,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可诉性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如果刘兵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法制国家一切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应该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实体方面争论看双方争论为:

  首先在定性上是偷车还是组装。被告认为“偷窃”已不容争议,有原告的笔录签字和他人的证言为证。原告代理人认为,轻工业学院大量被人抛弃的自行车应认定为无主物,因为原告“组装”的自行车经校方贴出认领广告从无人认领,无主物一般应归先占者所有。而偷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派出所未认定该行为是盗窃或偷窃,学校无权认定是偷窃行为。就这一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公室卢女士认为:“讯问笔录只是证据一部分,是否构成偷窃需有其它证据的支持。如果认定有偷窃行为,公安机关会出具处罚裁定书,并送达本人。”而刘兵讲直到现在还未收到任何机关的裁定书。就无主物而言被告认为应由国家所有不应先占取得,同时准备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行政不作为的意见。

  其次在数额的认定上。被告认为两车价值在300元以上,并有物价、检验部门的认定。而原告代理人称从废品收购处得知每台车仅值20元,相差悬殊。

  再次在处理程序上。原告认为行政处罚应先取证据后处罚,并有告知程序,认为被告处罚程序违法,而被告认为处罚并无不当。

  案件远未结束

  4月20日刘兵接到法院有关中止诉讼的裁定。据悉有关问题已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专门批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将诉讼进行下去,都有必胜的把握。无论案件怎样发展,人们有理由相信案件最终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同时人们更有理由相信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面临一个双难的选择。

  从学校来讲,人们理解学校的苦衷、难处,想通过此事消除影响,让学生们吸取教训达到警示众人的目的。如果学校败诉那么学校又以什么形象去管理教育学生,怎样在激烈的体制变革中求得生存?毕竟大学是人们向往的神圣殿堂。

  就刘兵而言,他败了有他败诉的理由,但人们会想:所犯的错误是否严重到非得勒令他退学不可的地步?难道就没有改正错误的更好办法了吗?正如天津广播电台记者所言:对一个学院来说,少一个学生算不了什么,对一个城市来说,少一个外地的大学生也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这个肩负着全家人甚至全村人的希望,从贫困农村好不容易走到天津的年轻人来说,在这里读书,在这里毕业,是他一生的指望。这样一个弱小的人,背着这沉重的包袱,(即使刘兵的代理律师正多方呼吁安徽学校能接纳刘兵入学,无论成功与否)刘兵今后的路将怎么走呢?

  人们通过该案更应作更多思考的是,全国上百所大学,上百万的大学生,每年又有多少“刘兵”被勒令退学呢。他们的被退学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正如刘兵的代理人庞标律师所言,法治社会不应有不法治的领域,高校是塑造完整社会理想模式的地方更应依法治校,更应建立完备的高校法律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刘兵的案件虽小,但刘兵可贵的是他没有采取非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举起法律武器,这就是一个“小人物”在法治社会中用微弱之力对教育法治的意义所在。这已经超越了案件的本身了。(谭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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