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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烫伤“小鸡鸡”店家赔偿一万四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04日14:08 扬子晚报

  南宁讯:被热牛奶烫伤“小鸡鸡”的小男孩状告南宁市咔啦鸡食品店一案,经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14880.82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去年8月15日晚,齐女士和黄先生带着3岁的儿子,在南宁市咔啦鸡食品公司古城路店就餐时,儿子被没有提示标志的热牛奶烫伤生殖器官。但齐女士与该店联系时,该店竟然以齐女士没能拿出消费“小票”为由,拒绝承认齐女士一家在该店消费过。后经媒体报道和呼吁,几名当时的现场目击者挺身为齐女士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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