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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告倒律师事务所 受人钱财敷衍塞责留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09日11:29 南方日报

  本报讯:4月24日,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宗律师不履行责任案,判令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88·51元;被告许某退回原告申请执行费1000元;被告南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南海市罗村镇联星乡的周某一家可谓祸不单行。周的丈夫卢某在1997年一次车祸中丧生,撇下周某和一个未满7岁的女儿及年迈的双亲。之后,漫长的交通事故处理和索赔过程弄得周家焦头烂额。同年9月30日,周某委托南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某担任诉讼代理人,起诉彭某和高某拖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12月17日,南海市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彭某和高某赔偿周家55218·51元。

  1998年2月11日,许某向周某收取了向法院申请执行费1000元。不料此人受人钱财却不能替人消灾,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周某一家多次向许某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竟再也联系不上。经周家多方查询,得知许已去了香港,一直没有代理周某的申请执行手续。等到明白事情真相,该案已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周家再次面临索赔无门的境地,一怒之下将许某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全额赔偿损失,并退回申请执行费。

  这次打官司周某一家亲自上阵,不再委托律师。在今年1月31日的庭审中,原告周某一家面对被告方委托的3名律师。随着庭审的进行,两被告出现内讧,为推诿责任相互指摘。

  南海法院认为,许某接受当事人委托但未履行手续,以致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许某虽然不是南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在编人员,也不是律师,但该律师所向法院发出的指派函中确认许是其律师,这是该律师事务所的过错,按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不能苛求一个普通公民知道一审诉讼代理和代理申请执行是两个法律阶段,必须另行授权。因此,两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黄扬华、李计筹、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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