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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筑工地触电身亡 四亲属起诉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09日19:15 曹州晚报

  26岁的苏跃广,在建筑工地触电身亡,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带来极大精神痛苦,近日,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12万多元。

  曹县青土固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9年6月开始承包曹县青土固集镇人民政府临街门面楼,双方订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切事故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该门面楼施工后,建筑公司又承建了镇政府的大门门楼,双方未签合同。在此之前,该公司经理张德银知道本镇樊楼村苏跃广是山东农干院毕业生,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技术。张经理与苏跃广的父亲苏文显关系较好,该公司接受此类建筑活都是叫苏跃广干的。这次建设镇政府大门门楼时,发现无水电设计,该公司工程师韩承祥让镇政府管建设的徐超找来苏跃广,与镇政府领导共同协商,由苏跃广造好预算,负责安装照明线路,并让苏跃广到镇财所领钱买料。因财所会计没上班,建筑公司等着往门楼上浇灌水泥,为不影响施工,让苏跃广从家中带来几根线管,安在了门楼东侧平顶楼上。?

  建筑公司在建设镇政府门面楼施工中,7月9日曾发生建筑工人杜某被电击伤事件,经及时抢救脱险。镇政府向供电站反映后,增设了一根电线杆,将该段南北走向的高压线进行了增高架设,但未达到安全要求。8月3日8时许,苏跃广在镇政府大门楼西侧通往镇政府变压器的10千伏高压线下不幸触电死亡,上撇二老双亲,下舍结婚三年的爱妻和一岁多的孩子,给其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大精神痛苦。

  经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法医鉴定,确认系触电死亡。苏跃广的亲属据此向镇政府等单位要求赔偿,多次协商未果。苏跃广的父亲苏文显、母亲闫照兰、妻子董宪菊、儿子苏桂堂,委托菏泽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文佩、曹培华为代理人,联名具状向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7300元和精神损害费60000元。

  被告曹县青土固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苏跃广不是我公司工人,也不是我公司雇佣人员,对苏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曹县青土固集镇人民政府辩称:镇政府将临街楼房及门楼承包给建筑公司,约定承包方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事故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且我单位没有请苏跃广到工地干活,故对苏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曹县电力集团总公司辩称:死者作业区在镇政府大门楼上,不在三根肇事高压线下,且死者没有从事电器安装业务的资格,属违章作业。苏的死亡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县青土固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始建于1974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隶属于曹县青土固集镇政府,每年向镇政府交管理费10000元。是建筑公司让人从家叫来苏跃广安装镇政府门楼照明线路的,苏跃广实际已对该门楼安装了部分线路,且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为苏跃广购买了棺木和衣物。由此认定苏跃广属青土固集建筑公司的雇工,该公司没有为其雇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对苏跃广的死亡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青土固集镇政府违犯了上述规定,在10千伏高压线下建楼房,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即行施工是违法的,且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对苏跃广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依照《全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该段线路的产权归曹县电力集团总公司。该公司对青土固集镇政府在高压线下建楼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予以制止,而是仅在一建筑工人触电后将三根高压线进行了架高,仍未达到安全要求,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不能证明苏跃广是故意触电死亡,故对苏跃广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受害人苏跃广触电死亡的事实和原因清楚,而且责任明确,其亲属向造成其死亡的责任人提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

  经曹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受害人苏跃广死亡补偿费95580元,法医鉴定费120元,其父母赡养费6756元,其儿子苏桂堂抚养费12240元;另有精神赔偿费1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124696元。其中曹县青土固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曹县青土固集镇人民政府各赔偿37408.8元,曹县电力集团总公司赔偿49878.4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三被告不服,已递交了上诉状。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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