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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屡对妻子施暴应定虐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3日14:3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谢艳霞)针对我省家庭暴力突出而因为法规法律不健全令受暴者得不到应有补偿的现状,昨天上午,参加广东省妇联召开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座谈会上的立法机关、公检法部门、法律专家提出必须严格执法,对现行法律、法规增加可操作性强的专门条款,以遏止家庭暴力。

  省妇联近期对全省1589个家庭的入户调查结果显示,近三成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这些家庭中,近八成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的现象,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者,且受丈夫暴力密度最大。平均每月受到一次以上暴力的妇女占受暴妇女总数的71.1%。令人吃惊的是,广州市施暴丈夫学历在高中和大专以上的占51.7%,且丈夫施暴手段相当残忍。

  尽管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妇女身心健康,甚至致使妇女死亡,但施暴者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而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护。大部分人仍将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这间接鼓励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一些受害妇女因而不愿伸出求助之手或起诉丈夫索要赔偿等。

  与会人士认为,家庭暴力立法滞后是家庭暴力呈上升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宪法》、《婚姻法》等数部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按《民法》,妻子可获经济赔偿,但若由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将使执行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省妇联提出建立接受受暴者投诉的责任制,如因漠视和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施暴方赔偿财物为受暴方个人财产;对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妇女继续施暴的,应按妨碍诉讼处理,予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出资设立妇女庇护所,为离家出走的妇女提供暂时居住和衣食。

  律师和公检法部门人士则建议,加强现行法规法律的可操作性,应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虐待罪的构成,丈夫对妻子施暴(包括性虐待),屡教不改者,应认定虐待罪;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判决离婚时,施暴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少分财产或其他利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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