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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摔残右臂 幼儿园赔偿7.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3日17: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定论,原告获赔75906元。

  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朱父母要求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南京港务局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下关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南京港务局对以上赔偿负清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下关法院判决。(张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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