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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保安强令“消磁” 引发冲突顾客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6日10:03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记者林靖)在超市付款后被拦下了强令“消磁”,是否有此道理?买了东西还需“复核”,商场制定的这是什么制度?今天上午,邸先生受夫人常女士之托在朝阳区法院提出如上质疑并控告商场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这起商场与顾客之间的冲突发生在去年12月14日晚9点左右,常女士到中贸联万客隆酒仙桥店购物,验货付款后走到复核口时却招致安全防盗门报警声大作。保安人员拦住常女士,提出要给其购买的一盒巧克力消磁。

  邸先生说,当时他向保安询问“消磁”是怎么一回事,对方白了他一眼,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双方遂争吵起来。争执中,常女士被保安揪住肩膀摔出数米远,当场休克。原告认为,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违背了消法的规定,原告因此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5万余元。

  对此,商场否认原告所述侵权事实并拒绝赔付。其代理人答辩说,争执是由于邸先生骂保安,而常女士推搡保安时自己滑倒,邸先生遂打了工作人员胸口一拳和一记耳光。商场还向法庭提交超市现场录像带,但其中未有双方争执的场面,仅为商场工作人员和该顾客走出去20多秒后捂脸而回的镜头。商场方面表示,曾为常女士垫付医药费,并非承认侵权,而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至于“消磁”一事,商场解释说,其30%的商品是贴了防盗磁条的,需要顾客付款后在复核口消磁。

  然而,该规定并未在商场内向顾客作出任何说明,更让邸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商场不但未将此店内规定向顾客解释清楚,而且态度强硬。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经营商业百货零售业务的自选式超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为维护其自身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本无不妥;但商场在技术力量达不到而无法明确哪一类、哪一件商品贴有磁条的情况下,向已付款并经复核后走出安全防盗门的顾客再行要求“消磁”的做法不妥,对顾客的人格不够尊重,容易引起顾客的不满。

  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原告所受伤害是由其本人或第三人所致的充分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在纠纷中存在不文明举止提出批评,并一审判决万客隆向原告书面致歉,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500元)共3万余元。

  此案后,一些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顾客在购物付款后,和商家合同实已形成,商品即时成交为顾客所有。在此情况下,商场设置安全检查门对顾客进行复查,不仅是对顾客的极不尊重,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权利。此事件应引起广大商家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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