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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醒:选择律师请务必睁大眼睛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7日10:09 生活时报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人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现象也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同律师打交道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当我们在选择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相信下面这个案例会对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告马某等252人与将台乡政府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纠纷,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经人介绍,原告诉讼代表人与窦某结识,并与其商谈代理事宜。199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国内贸易部商务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商务法律事务中心)签定了委托代理协议,中心指派被告窦某作为一审代理人,委托事项为:代为书写本案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代理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代理参加诉讼、听辩、案外和解、法庭调解及办理其它有关诉讼事宜。

  这之后,窦某称要通过有关渠道调解,向原告收取了2万元费用,当时原告未向窦某索要收费收据。1995年12月,原告向商务法律事务中心交纳了152000元的代理费,中心出具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1996年3月,窦某又向原告收取了2万元办案经费,原告仍未向窦某索要收费收据。原告交纳了上述费用后长时间没有消息,后经原告了解,该法律事务中心没有对外承揽诉讼的资格,故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退还19.2万元。

  被告国家国内贸易局商务法律事务中心,承认与原告签定代理合同并收取15.2万元代理费的事实,但认为,窦某私自收取的4万元与其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窦某也称其未私自收取4万元的代理费,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因本案诉讼费用较高,法院一直未立案,并非是自己的原因所致。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中心并无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资质;原告称被告窦某私自收取的4万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商务法律事务中心不具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资质,故该中心与原告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为无效协议,中心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如数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所述被告窦某私自向其收取办案费一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国家国内贸易局商务法律事务中心败诉,并于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原告马某等人民币15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1995年12月1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马某等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应证据佐证予以驳回。

  从上面这则案例我们看出,诉讼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的时候,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或收取费用的资质,即查看其营业执照;二是在交纳各种费用的时候,注意向对方索要收费凭据,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才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西城区法院张蕾夏侯松杰魏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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