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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奔跑相撞酿惨祸 法庭判定学校有错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7日14:56 江南晚报

  12日,秦先生从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新区法庭拿到2.4万元的赔款,爱子小秦在学校遭受意外伤痛终于有了个结果,这给他带来了一点慰藉。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2日,秦先生上3年级的儿子小秦在校上课,离下课还有10分钟时间时,任课老师安排自由活动。小秦快活地跑出教室时,没想惨祸发生了。在教室外走廊奔跑的小吴也迎面而来,因走廊呈梯形,双方彼此都看不见,两人相撞。小秦摔倒,头被重重撞在了花坛围栏砖上。围栏砖呈尖角形,棱角朝上,如尖刀般戳进小秦的头颅里,大片的血顿时涌了出来……

  经送进医院治疗,诊断小秦为左枕骨凹陷性骨折、左枕颞硬膜外血肿及左枕皮肤裂伤。去年7月1日,小秦虽然出院了,但留下了缺陷,并将给他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医院建议他成人后进行颅骨修补术。

  小秦的家长不甘心,他要求学校和小吴三方承担小秦的伤害责任。秦先生认为:小秦的受伤完全是因与小吴相撞,加上学校管理混乱和设施不合理所造成,故要求学校和小吴赔偿有关费用。

  小吴的家长则分辩:小秦与小吴相撞,是由于冲击力的反弹作用而摔倒,并非小秦直接被小吴所撞而致,所以小吴没有过错。校方也认为,学校教学设施并非不合理,且学校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但考虑到学校对在校学生应负教育管理责任,故仅同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新区法庭则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由此,学校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的管理者,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小秦受伤是由于与小吴奔跑相撞造成,但是教师在上课时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却疏于管理,是小秦受伤的主要原因。且该小学花坛围栏砖块采用棱角朝上的方式排列,以及学校教室间的梯形折角墙壁,影响学生活动时的视线,也是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理设施。故学校对小秦受伤应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责任。同时,小秦与小吴也有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件事虽然划上了句号,但是由此引起的话题仍在延续。如果是因学生自己不当心在校内受到伤害,而学校并无过错,那么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对此,人们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学生在校上课,家长脱离了对学生的监护范围,只能由学校来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因而学生、特别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人身伤害时,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得承担责任。

  但另一些人则认为,学生在校上课,教师仅是对其学习生活实行管理,若是由小孩不小心造成的伤害,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因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合理,或学校未履行到管理责任而造成学生的伤害,才应追究校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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