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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首次适用香港法律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8日07:33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广州六月十七日(莫非 冯妙坤)广州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们最近在审判一宗涉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首次适用了香港的有关法例,依法维护了香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人员今日介绍,香港美达多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借贷业务资格,于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间分别 向“ 瑞昌”贷款一点二六亿港元,“瑞昌”以其在香港一幢四十六层楼宇作为借款抵押,香港聚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黎君 刚、温 美娟提供了不可撤销的保证。之后“瑞昌”未能依约偿付本息。

  “美达多”为此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入禀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要求上述四方偿还贷款本息,法院裁定同意其 请求 。但被告仍未能依裁定还款,“美达多”遂公开拍卖“瑞昌”抵押物业,仅得价款六千一百五十万港元,至一九九八年 十二月 ,四被告仍欠原告本息共计八千七百二十九余万港元。因四被告在广州有多处财产,“美达多”则以广州是可供执行 财产地为 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纠纷曾在香港地区诉讼,但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定规定香港法院判决可在内地申请承 认和 执行,且当事人在有关协议中并未选择管辖法院,故原告在权益仍未得到有效保障情况下,向有可供执行财产地的内地 法院起 诉请保护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各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香港法律为合 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参照《民法通则》规定,此案应适用香港法律来审理。

  广州中院法官根据《放债人条例》规定及香港现行的有关债之担保的法例,判决原告胜诉,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 日起 十日内偿还八千七百二十九余万港元本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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