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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电信小姐”称肖像权被侵犯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8日11:13 南方日报

  本报讯:继“电信小姐”宋琨和沈晓蓉状告广东国信寻呼等侵犯肖像权后,又一“电信小姐”刘凌前日将广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告上天河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所有的刊登有原告肖像的广告,销毁一切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制品,并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声明赔礼道歉。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999年起,原告陆续发现被告发布的大量电信广告中均统一使用了自己的半身肖像,这些肖像以各种形式出现,包括户外建筑物的大型广告牌、人行天桥和汽车站的广告牌、报纸广告、宣传海报、各类宣传单、礼品袋和其他包装物等,但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却从未得到原告同意。被告还通过电脑技术将他人的嘴唇移植到原告在广告上的肖像上,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除了在广州大街小巷和被告星罗棋布的营业网点上张贴海报使用原告的肖像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使侵权广告的影响遍及全国各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与精神损失。(黄扬华、黄焕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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