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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警方颁布法规 行人违规后果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1日08:35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济南五月二十日电(记者王鲁平)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孟富强今日在此间的新闻发 布会上宣布,该市公安局新公布的两个交通法规将不再同情“弱者”,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无违 章行为的,行人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介绍,济南市公安局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发布了两个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 通管 理法规,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 路口违 反信号规定;在设有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标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不走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 行横道线 ;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跨越、穿越隔离设施;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路、车行立交桥等 道路上行走 、逗留或招停出租车等。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骑自行车人如违反交通规则与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孟富强介绍说,济南过去没有十分细致地划分行人、骑自行车人因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应负的责任,执法者 总认 为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相对于机动车是“弱者”,因而在处理事故时无论机动车有无违章往往判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这 种对“ 弱者”的所谓同情,其实是对违章行为的放纵,对人民、对法律的不负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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