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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登泰山砸成植物人 受害者索赔24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4日14:32 齐鲁晚报

  本报泰安5月23日讯:(记者赵玮宁)河南商丘女孩田珍在泰山旅游时,被坠落的山石砸伤头部成为植物人,其父母将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42万余元。今天,这起因旅游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称,1998年8月21日晚10点左右,10岁的田珍跟着母亲和邻居买票登泰山,途中下雨。在登山途中,原告等未见任何一个管委会指派的人对游客进行引导、疏散、安排避雨。由于山顶秩序混乱,所有能避雨的地方都挤满了人,也见不到被告方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进行警示,原告等三人无奈与同行的人一起下山。行至距南天门100余米处,路旁山上突然掉下一些石头,其中一块击中了田珍头部,她当时瘫倒在地,鲜血和脑浆直流。报案后,田珍被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因伤势太重而成为植物人,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正常管理和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长年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15项,共计2422548·6元。

  被告方则认为,田珍受伤致残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1998年8月21日至22日中午,泰山南天门几乎不间断地刮风、下雨,尤其是22日早晨到上午,风雨交加,高峰期暴雨不停形成洪流,从南天门冲下,对山体及盘道造成很大的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及其家人冒险下山,显然不对。

  管委会作为管理者,已经采取种种措施保障游客的安全,如安装防护网等,同时组织专人天天巡查,已经尽到了义务,田珍的受伤并非被告的过错。

  庭审中,围绕着田珍受伤致残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赔偿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同意调解。下午4时,审判长宣布,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太大,此次没有调解成功,双方可就数额问题在7天内将意见告知合议庭,如仍达不成一致,法庭将在7天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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