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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贞操维权案”引起各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5日11:33 上海青年报

  法律不保护同居

  潘文岚(上海师大妇女研究中心秘书长):

  贞操维权案中的原告提起的这场诉讼没有任何依据,我甚至认为她的举动是有些病急乱投医的味道,不免有些荒唐。试想一个有能力担负责任的主体实施了法律不保护的行为,事后又因为这个行为造成了伤害,向法律来寻求保护,这可行吗?同居正属于此类。据我所知,2000年前法院还受理由于同居而带来的纠纷,但这主要是为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因为对于下一代来讲,他是无法来选择婚生还是非婚生,因此他的权益法律要保护。对于那些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同居者而言,法院是不应该来受理此类纠纷的。

  这场诉讼其实触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同居者的权益法律要不要保护?法律是否应该维护同居弱势一方的权益?换言之,法律应不应该来调整同居这种社会关系。前段时间,有人大代表在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议案中,针对由于“婚姻法”对长期非法同居者男方所应负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提出要在新婚姻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

  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法律不保护同居者的权益。婚姻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即便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法律也是保护的,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解除。而同居关系不在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之内,即便是充满感情的同居也不受法律保护,否则便会和婚姻制度相悖。生活中常在“同居”之前加上“非法”两字,从法律上讲,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应视为“非法”,但由于传统的道德范畴对“同居”持否定态度,所以才会有“非法同居”的说法。但无论如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记者田健东实习记者顾盈华

  维护贞操权提法不妥

  吴妙华(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胡琳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向张涛索赔一案,我认为她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贞操权”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从这一点讲,胡琳的诉讼理由至少是缺少法律依据。贞操观是封建伦理观念,所谓“贞操”,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就我国而言,封建社会为了保证传宗接代和嫡长子继承权,要求妇女严守贞操,把“讲贞”列为“妇道”之首。它是封建社会吃人的礼教,在这种观念的愚弄之下,为“贞操”惨死的妇女不计其数。时至今日,深受其害的妇女还大有人在。前不久,四川发生一起引起公愤的“贞操锁”事件,成都一诊所老板怀疑与其同居的女子行为不轨,竟然在她的下身上了一把铁锁,对妇女身心进行残害。本案作为受害人的女方,把“贞操”作为一项正式权利提出,显然是错误的。

  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上没有贞操权这一概念。“贞操权”估计是该新闻报道或者报道中的原告所创造出的名词,“贞操权”的提法让人想起中世纪苏格兰、法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所规定的“初夜权”。“初夜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是糟粕,想必现代社会没有人会主张恢复。所以,现代法律绝对不会设置“贞操权”这种概念。既然没有贞操权,就谈不上侵害贞操权。

  如果此案仅仅是因“侵害贞操权而提起诉讼,那么不会胜诉。因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贞操权”,就不会对其保护。但是,不会胜诉并不是因为此案涉及同居。即便不是同居,法律也不可能认定“侵害贞操权”。这里需要区分一下,“性权利”、“婚姻权利”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强奸因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所以是犯罪;重婚因为侵犯了婚姻权利,所以也是犯罪。

  我个人非常反感报道最后的“首例维护贞操权案件这种说法,“维护贞操权具有强烈的封建色彩,这不仅和我们提倡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精神相违背,也和现代的法律思想格格不入。记者黄俊峰实习记者顾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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