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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赎回董事长 绑架者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8日14:38 成都商报

  本报讯:(成刑记者曾茜)1997年发生在桃园度假村的一起绑架案前日在市中院一审判决,绑匪之一毛刚被判徒刑14年,曾被检察院指控犯绑架罪的陈兴泉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法庭调查显示,1997年9月15日8时许,成都市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在车库内被3个男子绑架,绑匪驾着刘的奔驰轿车将他带往成都市桃园度假村。由于刘某在途中反抗,绑架者之一毛波用七七式手枪向刘的左大腿开了一枪。被逼无奈的刘某只得按绑匪要求,打电话要手下送来60万赎金方才脱身。3个劫匪随即逃之夭夭。

  当年10月9日,两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其中一人是开枪绑匪毛波的哥哥毛刚,另一个是刘某的公司雇员陈兴泉。警方在毛波家中追回赃款及赃物共计43万余元。

  据毛刚交待,他1997年9月初同亲戚陈兴泉摆谈时,得知陈的雇主刘某系某公司董事长,且资金雄厚,便与其弟毛波共谋绑架。毛刚特意向陈兴泉详细打听了刘某的有关情况。碍于亲戚情面,陈将刘某的座车颜色、牌照号以及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详细住址告诉了毛刚,并向其指认了刘某。事后,毛刚将赃款中的3万元借给了陈兴泉。

  法院结合双方的辩护意见认为,陈兴泉虽提供了绑匪需要的资料,但他并不知有人要绑架刘某,也未参与绑架,应为无罪。最后,法院判决毛刚犯绑架罪入狱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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