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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房产讼争一朝了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30日13:55 检察日报

  祖宗在道光年间置下的房产距今已170年。为争执房产归属,赵氏家族成员之间打了一场长期官司。最后,在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下六年房产讼争一朝了断。

  同为赵氏家族,且诉讼双方多为高级知识分子的一起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案,经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该案最终获得改判。申诉人江苏省某理工大学副教授赵见曾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主持公道。

  1831年,居住在镇江的赵姓人以1600两银子向方子贞承典了原演军巷48号共五进房屋。1928年,这套房产归属赵姓人所有。1946年,该房产分别登记在赵吉士、赵西农、赵厚余名下,三人各自拥有1/3产权。1956年,该房产再次登记在三人名下,其中赵厚余拥有第二、三进房(赵厚余为赵孟斋长子,赵孟斋另有次子赵碧江,三个女儿赵螺珠、赵转珠、赵冬珠),使用面积为243.868平方米。1948年,赵孟斋死亡。1946年至1952年间,赵碧江一家在外租房居住,后因经济拮据搬回演军巷与赵厚余一家共同居住。1956年,赵碧江因工作调动举家迁至常熟。其间,赵厚余三个姐妹先后出嫁离开该房。此后,该房由赵厚余一家居住、管理、使用直至1992年拆迁(赵厚余于1979年死亡,赵碧江于1990年死亡)。

  1994年,赵碧江之子赵见高(中科院某研究所研究员)、之女赵见宁(安徽某局高级工程师),以及赵厚余的三个姐妹及其后代共8人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赵厚余之子赵见曾(江苏某理工大学副教授),要求对原演军巷48号第二、三进房屋进行析产、继承。一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系祖遗,1946年赵厚余的房产登记应为代表登记,该房系赵孟斋遗产,其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同时认为赵孟斋死亡距今虽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应将该遗产按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遂判决原被告等人共同对该房产进行析产、继承。镇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见曾不服,于1998年向镇江市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检察人员针对解放前后两次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所有人及有关知情人均已死亡、相关证据灭失且证据线索无从查找的情况,翻阅了大量历史资料和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后审查认为: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房屋产权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产权凭证。1946年初次登记时,产权人就为赵厚余,当时赵孟斋尚健在,且有证据证实其当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赵孟斋的其余子女均已成年;1956年再次登记时,经公告审查,赵碧江等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能否认赵厚余对讼争房屋的产权。其次,讼争房屋不是赵孟斋的遗产,赵厚余二次登记也不是代表登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孟斋死于1948年,而该产权1946年就登记在赵厚余名下,说明赵孟斋生前对该房已不具有所有权;1946年至1952年间,赵厚余将部分空房出租而弟弟赵碧江一家却外出租房,也间接证明赵厚余不是代表登记,而系赵厚余一人所有。且从1957年至1992年,赵厚余父子一直对讼争房屋行使居住、使用、管理的权利,未有人提出异议。

  1999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根据镇江市院的提请,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法院指令镇江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近日,镇江中院再审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讼争房屋回迁使用面积243.868平方米归申诉人赵见曾享有。(本报记者李明耀通讯员鲍建武李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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