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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借条竟起诉 偷鸡不着该蚀米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30日16:17 重庆晚报

  一场无端飞来的40多万元债务官司,经一审、上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终于胜诉。然而,该公司职工却高兴不起来:费尽精力财力打官司,仅仅为纠正并不存在的诬陷,而今诬陷者却逍遥法外!

  去年,该公司突然接到巴南区法院李家沱法庭的传票,姓蔡的原告在其诉状中称,化轻公司下属的李家沱经营部于1996及1997年先后借款30万元,期满后未还,遂起诉要求他们归还借款本息40多万元。公司给搞懵了:他们从未向蔡某借过钱,但蔡某又向法院出具了盖有李家沱经营部公章的借条。从经营部工作人员熊某处调查得知,他与蔡某私交较好。去年上半年,蔡找到他,称自己在外有债,想弄张借条证明另人欠其款,用借条哄一下债权。出于义气,熊便在蔡事先打好的两张借款共3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并盖上该经营部已经作废的公章。

  然而,一审法庭却认定蔡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明属实,因此这笔欠款应由李家沱经营部的法人机构化轻公司承担。

  无端飞来一笔巨债,化轻公司自然不服,遂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对疑点颇多的“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二审法官对此案很重视,深入调查,查明熊某所言蔡某要求他出具假借条的情况属实;同时,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均是1999年,但借条上的落款时间却是1996年11月23日和1997年4月20日。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蔡某要求化轻公司还款的请求,并承担近2万元的诉讼费司法鉴定费。

  二审判决还了化轻公司的“清白”,然而,他们为此花费了不少财力物力。

  尤为愤怒的是,蔡某骗取了假借条,继而用假借条起诉,这种诬陷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公司领导和律师唐咏梅表示,必要时他们将向有关部门投诉此事,让诬陷人者尝尝“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滋味。(记者:刁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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