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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康市法院审结一起绞肉机“吞吃”左手四指的赔偿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李玉莲自愿赔偿原告王年妹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现年18岁的王年妹系江西省南康市大坪乡南良村人,1999年10月19日,她经人介绍到唐江镇李玉莲开办的小吃店做帮工,月工资为180元。在1999年11月19日的下午5时许,王年妹按照老板的吩咐绞完做饺子用的猪肉后,在清洗绞肉机时,因一时大意,左手滑入绞肉机的机斗内,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指都被绞成“肉酱”。王年妹顿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店老板李玉莲见状,立即把王年妹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事后,李玉莲付清了全部药费,并付给王年妹工资180元,营养费1620元。后来,因伤口未愈合部位红肿发炎,王年妹不得已再去拍片治疗,经法医检验,确认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为六级。王年妹屡次找李玉莲赔偿有关费用,店老板李玉莲每次都以她赔偿了该赔的费用为由,拒绝赔偿。王年妹无奈,将李玉莲推上了被告席。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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