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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王小星)本报曾经连续报道的经历黄山“辛酸之旅”的游客,终于获得了赔偿。东城法院昨天一审判决,北京天安国际旅行社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应赔偿游客的实际经济损失。 1999年9月28日,王凯旋、曹雪春、于俊兰、杨秀琴四名游客到天安旅行社办理了去黄山等地的旅游手续,并交纳费用7000元。到达黄山后,因食宿不合标准,四游客与当地负责接待的黄山天马旅行社发生纠纷。此后,旅游团又取消了千岛湖之行,而且到达杭州后,因天马旅行社未付款,当地的东方旅行社拒绝接待,使旅游团不得不中途解散。 四游客以天安旅行社欺诈为由,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7000元,加倍赔偿7000元,支付在杭州的食宿交通费6442元、违约金31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1000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无需双倍赔偿,旅客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支付违约金和精神赔偿也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天安旅行社赔偿游客到达杭州后的实际支出费用6442元,赔偿部分景点未去的经济损失1152元。 相关报道:“辛酸之旅”难忘 游客告旅行社昨开庭 北京游客黄山“辛酸之旅”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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