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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70万买辞职”案辞职者赵继英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03日16:04 商务早报

  早报讯:(记者高材袁俊摄影李杨)轰动全国备受媒体关注的四川绵阳“赵继英70万买辞职”一案(本报去年11月1日曾对此事进行过详细报道),昨日由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赵继英辞职“不属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当支付合同所约定的60万元违约金”,此判决表明,为辞职被索赔而疲于奔命一年多的赵继英终于一审胜诉了。

  在游仙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除了御去了背负在赵继英身上的60万元重负之外,又判令赵继英向被告四川东方绝缘材料集团公司赔偿培训费和培训期间所领工资20869.83元以及培养费10万元,共计120869.83元。这一结果令赵继英喜后添忧。赵说,不知道这12万多元的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对此表示不服,并将提起上诉。同时,他也颇有感触地声明,游仙区法院的判决“定性是准确的”,他感到“松了口气”。

  而作为当事的另一方四川东材公司却对此判决未发表任何意见,只是表示这一结果是“意料中”的,他们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至于赵继英何时上诉,以及因他而被东材公司“过座”的其妻韩晓虹的命运会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背景新闻

  1998年8月,东材集团外贸公司副经理赵继英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在公司不予批准的情况下,赵于同年10月离开了该公司。1999年4月,东材公司以书面通知赵继英回公司上班。赵随及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1998年9月18日解除。东材公司于4月21日作出了《关于不同意赵继英同志辞职的决定》,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赵赔偿违约金60万元及培训费10万元。

  1999年6月,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布仲裁结果,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裁决赵继英向东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60万元,并限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赵不服,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仲裁决定,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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