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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9日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召开宣判会,集中对一批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女青年刘春洋于1999年3月至6月间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设立卖淫场所,并聘用大专毕业的黑龙江无业女青年张芳菁,招募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数百次。 据北京晚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春洋、齐建明、刘宗建3案共13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该市第二中级法院分别判处刘春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芳菁、刘宗建无期徒刑;判处李敏、李建群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判处范少峰、范培祥、冯军、任艳玲、蔡萍、刘彦秋、吴建群、齐建明1年半至9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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