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早报讯:(曾英成经三记者马天帅实习生陈明姝)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中信旅行社停止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商标“CITIC”、“CITIC中信”的侵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并向省工商局申请变更;赔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0万元。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当庭诉称,1993年,公司“CITIC”、“CITIC中信”、“中信”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1999年,公司发现被告四川中信旅行社企业名称使用了“中信”,宣传品上也使用了“CITIC”商标。故认为四川中信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要求其赔偿损失100万元。 四川中信旅行社则认为自己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商号是经过省工商局批准注册的,是合法的,而且也仅于1999年开始有限地使用过“CITIC”徽记,且印刷“CITIC”徽记的宣传品很少,中信公司要求赔偿100万的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商标先于四川中信旅行社成立而注册,在中国范围内产生了排他的法律后果,故享有在先权。之后具有独创性的“中信”、“CITIC”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四川中信旅行社将此用于企业字号,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1998年开始,四川中信旅行社在其印发的报价表、旅游行程及宣传资料上印制“CICIC”、“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故法院判令四川中信旅行社停止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并向省工商局申请变更,赔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宣判后,四川中信旅行社表示将上诉。
|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