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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泉州讯:泉州中院判处一起集资诈骗600余万元的大案,6月13日,被告人李婷婷(女,24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经泉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婷婷伙同李清波(李婷婷之夫,在逃,另案处理,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人),自1988年起至1999年3月间,大肆组织标会活动,将所非法揽取的民众资金,除部分作为“会款”付给“标会”群众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向社会高息放贷、借款、投资经商及挥霍等,至1999年3月2日,被告人李婷婷及李清波以无款为由,宣布“倒会”。到案发时,被李婷婷及李清波共计骗取参与“标会”活动的有483人的人民币647.1454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婷婷伙同李清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标会”形式揽集资金,并大肆挥霍集资款,案发后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被告人李婷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 记者张福良通讯员王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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