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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苟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裁定了一起湖北武穴市公安干警插手经济纠纷、强制扣押深圳市民程某的行政侵权案。终审裁定认为:“1992年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不能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据此,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纠正”。 武穴公安强制扣车押人 “那是1999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将至……”程某向记者讲述起了他遭受扣押时的惊心动魄的一幕。 当日上午11时许,程某正在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上班。突然,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局程亦农等3名公安干警闯入办公室,以所谓涉嫌诈骗为名,将程本人及其公司合法拥有的粤K60147号丰田大霸王面包车一辆强行扣押。随后,昼夜兼程,将程某连车带人押到了距离深圳数千里之远的湖北省武穴市。 到了武穴,程某被留置在公安局大院内的招待所内,由专人日夜看管、监视。程某再三申述,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手续,但均被置之不理。公安局也未对程宣布实施刑事拘留。拖到2月13日,应公安局要求,程某从个人长城卡上转账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8万元,交付现金2万元和将丰田车折抵20万元后,被解除关押,放回深圳。 去年4月30日,程某一纸诉状,将武穴市公安局告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1999年2月11日至23日期间对原告采取的异地拘留、查扣等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 扣押缘起连环经济纠纷 那么,武穴市公安局为何突袭扣押程某呢?根据原告和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1993年到1995年前后,程某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聘担任部门经理一职。期间,受公司委托,与湖北省武穴市军人服务贸易总公司达成了多宗钢材购销买卖。其中,1993年5月,金属公司与军贸公司在天津签订了一份钢材供货合同转让协议书,由前者转让给后者1993年下半年各类钢材14300吨的钢厂供货合同。该供货合同随后被军贸公司转让给了农垦武汉工贸联营中心。 1994年,军贸公司因往来货款结算与农垦中心产生经济纠纷,农垦中心随即将金属公司、程某等人以及军贸公司一齐推上了被告席。是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程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决定程退出诉讼。案件继续审理,第二年又上诉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市两审法院终审裁决,上述经济纠纷最后以“原告农垦中心撤回起诉”而依法了结。 “没想到事隔5年,旧案又生枝节。”据程某介绍,武穴市公安局3名干警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手续和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闯入程某所在办公楼将其扣押。事后,武穴市公安局向法院辩称,他们已于1996年9月接到军贸公司报案,并开始调查程某涉嫌诈骗军贸公司530多万元人民币一事,并在1999年1月16日正式立案。 武穴公安局行政侵权? 程某状告武穴市公安局行政侵权后,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被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原告所述的查扣财产的行为也是被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措施;原告的起诉均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武穴市公安局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核呈批表等之外,并未提交上诉人程某具有犯罪嫌疑的基本事实证据,以证明其拘留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刑事侦查立案依法成立。”“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其采取的拘留、扣押的强制措施,应属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 行政侵权 行政主体由于其违法、越权或者不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报记者南岛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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