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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赖健超、邹高翔)19日,刑讯逼供致矿工邱文卫死亡的民警邢建明、郑淑波在省高院提审后被加重刑罚至有期徒刑5年。 邱文卫是大宝山矿的钳工。1991年12月6日凌晨5时,大宝山矿公安处民警邢建明、郑淑波以涉嫌盗窃,将邱文卫传唤到凡洞派出所讯问。其间,邢、郑二人用橡棍抽打其腿部和臂部。10日下午,邱文卫因伤情严重被送到矿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7时死亡。法医鉴定,邱文卫是因他人暴力打击致严重软组织损伤出血,发生DIC疾病,引起循环衰竭休克死亡。 1992年1月21日,两肇事民警被浈江区检察院逮捕,同年5月25日,浈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两被告各一次性赔偿邱观和经济损失5000元。邱观和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1992年10月29日,韶关中院驳回邱观和的上诉,并定为故意伤害罪。 1993年7月13日,根据邱观和的申诉和事实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1994年10月2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邱文卫由邢、郑审讯前已被打伤,邱文卫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浈江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邱文卫死亡的直接原因进行补充侦查,但仍无法查清。1997年2月26日,浈江区法院再次一审判决邢、郑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附带民事部分判令大宝山矿赔偿给邱观和4·28万元。1997年9月18日,韶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今年2月21日,根据邱观和的申诉,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裁定本案由省高院提审。省高院提审后认为,邢、郑二人身为人民警察,竟以刑讯逼供,加重了邱文卫的伤势,并造成其在审讯后当天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人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及量刑、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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