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长贪污被判十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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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24日18:18 云南日报
云南原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正良于6月16日被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杨正良生于1963年11月,系云南昌宁县右甸镇人。1985年1月,他从该县的一家企业调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担任过该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局长,1998年4月又被提拔为该院的副检察长。从1990年11月5日始,杨正良接手管理反贪局的保险柜及所收取的赃款和暂扣款。1999年5月,该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反贪局的暂扣款已短缺62023.6元。县检察院得悉后即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同时通知杨正良交出保险柜钥匙,并在他拒不交出的情况下强行拆开了保险柜。经对保险柜内所保管的现金和单据进行逐一核实,发现他所经手保管的赃款和暂扣款均不上账、不清理上缴、不退还,实际短缺额已达153701.26元。直到案发后的侦查期间,杨正良及其家属才退出赃款1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正良保管赃款拒不上缴,已属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由其保管的赃款及暂扣款153701.26元进行了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已予退清,可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李彦(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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