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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云南原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正良于 6月16日被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 徒 刑10年。 据春城晚报报道,杨正良生于1963年11月,系云南昌宁 县右甸镇人。1985年1月,他从该县的一家 企业调入昌宁县 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担任过该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 、局长,1998年4月又被提拔为该院的副 检察长。从1990年 11月5日始,杨正良接手管理反贪局的保险柜及所收取的赃 款和暂扣款。1999年5月,该县 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反贪局 的暂扣款已短缺62023.6元。县检察院得悉后即就此事展开 了调查,同时通知杨正良交 出保险柜钥匙,并在他拒不交出 的情况下强行拆开了保险柜。经对保险柜内所保管的现金和 单据进行逐一核实,发现他所 经手保管的赃款和暂扣款均不 上账、不清理上缴、不退还,实际短缺额已达153701.26元 。直到案发后的侦查期 间,杨正良及其家属才退出赃款15. 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正良保管赃款拒不上缴,已属于利用 其职务上的便利对由其保管的赃款及暂扣款15370 1.26元进 行了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已予退清 ,可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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